【规范原文】
2.2.1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(埋深)、进深、规模等相适应,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。
【顺口溜记忆】
救援设施高深定,
建筑规模应适应。
关键要素都搞定,
满足救援保安宁。
【要点理解及应用】
本条规定了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基本原则和功能要求。
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主要包括建筑外的消防车道、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、消防水泵接合器、室外消火栓、市政消火栓、消防救援口、自建筑外进入建筑的专用出入口或通道、建筑内的消防电梯、消防通信系统、应急排烟窗、直升机停机坪等。这些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,是根据建筑的高度(是否设登高操作场地、消防电梯等)、规模(是否设消防车道等)、进深(主要考虑建筑的对称外墙边缘之间的距离,间距过大,不利于救援全覆盖,通常情况下,根据灭火救援实例,国内文献推荐的进深一般控制在50m以内,否则采用沿建筑四周设环形车道、消防车道穿越建筑内部、两侧设扑救场地、内部设扑救场地等措施,方便救援全面覆盖无死角)。
《建规》7.1.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,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。
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,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。确有困难时,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。
街区道路车通行,中心距离一六零。
沿街长度超规定,车道穿越保通行。
穿越困难设环形,确保救援块通行。
建筑的长度应根据实际长度确定。测量方法如下:
消防救援建筑进深控制如下:
根据(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一2014(2018年版)实施指南,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:
一是生产厂房内连续工艺流程很长(有的长达数百米),设置穿过生产
车间的消防车道将不能满足连续生产的需要,参见图7.2(a);
二是坡地建筑没有条件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,参见图7.2(b);
三是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大型建筑,如体育场馆、实验建筑(如同步辐射实验室)等,不允许消防车道穿过建筑。
《建规》7.1.4、7.1.5条规定的情形,都满足《火通规》2.2.1条的规定。
7.1.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,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,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;当该建筑物沿街时,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(可利用楼梯间),其间距不宜大于80m。
7.1.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,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。
常见的主要问题是:穿越建筑物消防车道两侧的疏散门开启后占用消防车道、树杈、灯杆、休息座椅、健身器材等占用消防车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,设计人员在总平面布置设计时,应合理布局,防止占用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。
封闭内院天井宽,短边超长二四间,
消防车道进庭院,沿街内外通道连,
间距不宜大八十,也可利用楼梯间。
车道两侧无障碍,车行通畅人安全。